配偶和同居伴侣联合信托,老年人的遗产规划策略 (The Joint Spousal and Common-law Partner Trust, an Estate Planning Strategy for Seni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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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innie Luk
翻译:鍾嘉希

配偶和同居伴侣联合信托是于2000 年在《入息税条例》(Income Tax Act) 中引入的。它相等于至我信托 (Alter Ego Trusts),但是专为伴侣而设。这款新型信托背后的设计动机是增加老年人的遗产规划机会。

配偶和同居伴侣联合信托的好处包括:

  • 避免对委托人(创建信托的人)持有的信托资产征收遗产管理税;
  • 不公开披露以保护委托人资产的隐私(遗嘱在经过法院确认后会变公开);
  • 受托人在委托人精神上变得无能力时可以管理资产,无需另外的授权书;
  • 保障债权人,因为资产的拥有权转移给了受托人(但信托的目的不能是废除债权人);
  • 与遗嘱相比,诉讼风险较低,因为生前信托(即是委托人生前创建的信托)较难被质疑;和
  • 与其他信托不同,
  1. 配偶和同居伴侣联合信托不受“21 年视同处置法则”的约束,而是在委托人或配偶去世时被视为处置(这将会是有利的,因为信托资产的利得税会被推迟到委托人去世才征收),
  2. 拥有从纳税的委托人到信托的资产延税展期,由此产生的金钱收益或损失会在委托人去世时于信托中征税。

由于安大略省是全北美收取最高的遗产管理税之一(您大部分已认证遗产的1.5%),信托和双重遗嘱是受欢迎的遗产规划工具让您可以给予更多至所爱的人。

如要设立配偶和同居伴侣联合信托:

  • 委托人必须年满 65 岁,并且居住在加拿大;
  • 除委托人及其配偶外,任何人不得在委托人去世前获得或使用信托的任何收入或资金;
  • 信托中的任何资金均不能在委托人及其配偶在生时支付给委托人及其配偶以外的任何人。
  • 信托不会就《入息税条例》第104(4)(a)(ii.l)项的“视同处置”作出选择。

要注意的是,生前信托,例如配偶和同居伴侣联合信托,须按最高税率缴纳入息税。将资产转让给受托人时,委托人会失去资产的控制权,因此谨慎的做法是任命自己为受托人之一以保留一些控制权。在委托人或配偶去世时,信托中的资产会被视同处置,利得税不能与委托人的金钱损失相抵销,而信托中的金钱损失也不能与委托人的金钱收益相抵销。

本所可以协助您准备信托和遗产规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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