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稅條例的記錄保存要求 (Land Transfer Tax Act Record Keeping Requirements)

English Version | 简体版

作者: 陸韻玲律師和Trudie Tong

翻譯: 鍾嘉希

《土地轉讓稅條例》(The Land Transfer Tax Act) 列明接受方(即買方)有義務保留所有與交易相關的文件、記錄和賬目,以便準確確認根據該條例應繳納的稅款。

這些記錄應保存至少七年,並且必須提供給財政部 (Ministry of Finance)。

2017年12月16日起,接受方必須在擁有權轉讓文件中明確指出自己知道保存紀錄的義務。接受方亦可以指定託管人履行該義務。

接受方必須聲明,他們將在安大略省的居住地(或安大略省的主要營業地)保存此類文件、記錄和賬目,其形式和包含的信息能夠準確確認根據《土地轉讓稅條例》繳納的稅款,期限至少為七年。

接受方必須同意他們或指定的託管人能夠向財政部提供文件、記錄和賬目,其形式和包含的信息能夠準確確認根據《土地轉讓稅條例》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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